⒈ 以寶物充當的抵押品。
引《管子·山權數》:“召丁氏而命之曰:‘吾有無(wú)貲之寶於此,吾今將有大事,請以寶為質(zhì)於子,以假子之邑粟?!?丁氏北鄉再拜入粟,不敢受寶質(zhì)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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