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猶處決。
引宋李綱《與政府書(shū)》:“更有一事可笑,某去秋總師過(guò)吉州,江西漕使韓球,公然移文州縣,不使應副秋糧。不得已勾決人吏,軍始得食,亦具奏矣?!?/span>
⒉ 執行死刑的司法程序之一。 清制,凡判決死刑的罪犯監候處決者,于秋審及朝審后,開(kāi)具名冊案由,奏請予勾,其經(jīng)御批勾除者,即照原判處決,謂之勾決。參閱《清通典·刑六》。
引《清史稿·高宗紀一》:“乙未,停今年勾決?!?br/>清昭槤《嘯亭雜錄·嵇文恭公》:“勾決日,廷臣皆左袒之,上顧公,公抗聲曰:‘ 永福為守土大員,不可輕縱?!夏斯礇Q?!?/span>
舊制,在監獄候審的犯人到了秋天時(shí),被開(kāi)列名單以請旨,經(jīng)朱筆在單內勾出者,即照原判的刑處決,稱(chēng)為「勾決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