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官府標準量器。容量本為十斗, 南宋末改為五斗。
引《元典章·戶(hù)部七·倉庫》:“今可比附式樣成造新斛,頒行天下,此不可但施於官,至於民間市肆,亦合準官斛製造,庶使奸偽不行?!?br/>《續文獻通考·市糴一》:“凡官斛籌,非官印烙者不用,私造者問(wèn)罪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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