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對死刑犯人暫緩處決。 清制,各省死罪人犯,每歲審擬,分為情實(shí)、緩決、可矜、可疑諸項,報部。至秋審時(shí)由刑部會(huì )同九卿詳核分擬,請旨裁決。見(jiàn)《清史稿·刑法志三》。
引清龔自珍《<昇平分類(lèi)讀史雅詩(shī)>自序》:“本朝死刑別二等:曰情實(shí),曰緩決?!?br/>清薛福成《庸盦筆記·軼聞·讞獄引律同而不同》:“刑部律例:凡調姦婦女未成,致婦女羞忿自盡者厥罪應絞,而有情實(shí)、緩決之分?!?/span>
已判死刑的犯人,經(jīng)處決宣告后,依據特定情形,在一定期限內,暫緩處決,稱(chēng)為「緩決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