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把婦女當作商品,索取財物為結婚條件的婚姻形式。是剝削制度的產(chǎn)物。
引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第三條:“禁止包辦、買(mǎi)賣(mài)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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