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情理法紀。 《宋書(shū)·鄭鮮之傳》:“先是, 兗州刺史滕恬為丁零翟遼所沒(méi),尸喪不反, 恬子羨仕宦不廢。議者嫌之。
引桓玄在荊州,使羣僚博議, 鮮之議曰:‘……見(jiàn)議者弘通情紀,每傍中庸,又云若許譏滕,則恐亡身致命之仕,以此而不盡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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