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喪事。
引《周禮·天官·大府》:“山澤之賦,以待喪紀?!?br/>《禮記·文王世子》:“喪紀以服之輕重為序,不奪人親也?!?br/>鄭玄注:“紀,猶事也?!?br/>《左傳·僖公二十七年》:“夏, 齊孝公卒。有齊怨,不廢喪紀,禮也?!?br/>宋葉適《財計上》:“貨之滯於民用者,以其賈買(mǎi)之,其賒者祭祀喪紀皆有數,而以國服為之息?!?br/>清陳夢(mèng)雷《抒哀賦》:“喪紀其一周兮,徒囚首而懷故鄉?!?/span>
⒉ 喪失歷紀。
引《漢書(shū)·律歷志上》:“三代既沒(méi),五伯之末史官喪紀,疇人子弟分散,或在夷狄,故其所記,有《黃帝》、《顓頊》、《夏》、《殷》、《周》及《魯歷》?!?/span>
喪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