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指官府向民間預先借支各種賦稅。 宋代成為加稅之一。
引《新五代史·唐神閔敬皇后劉氏傳》:“同光三年秋大水, 兩河之民,流徙道路,京師賦調不充,六軍之士,往往殍踣,乃預借明年夏、秋租稅?!?br/>宋葉適《彭子復墓志銘》:“子復又自減郡之凡費,然后戢預借,寬省限,商稅止取正錢(qián)?!?br/>范文瀾蔡美彪等《中國通史》第四編第二章第八節:“預借--官府經(jīng)常預借民間各種賦稅,實(shí)際上是提前征稅。預借的項目有工稅、免役錢(qián)、坊場(chǎng)課利錢(qián)和賣(mài)田宅契稅錢(qián)等?!?/span>
⒉ 指預支谷物、俸錢(qián)等。
引宋葉適《高永州墓志銘》:“善以簡(jiǎn)靜拊瘠薄,有銖黍便民事,亦為設方略廢置,補預借一料,民稍寬?!?br/>清黃六鴻《?;萑珪?shū)·錢(qián)穀·解給》:“至于官役之過(guò)支預借,斷不可開(kāi),倘有他故,皆印官賠補?!?br/>清趙翼《陔馀叢考·預借俸錢(qián)》:“凡謁選官得缺后,預借養廉,以免丐貸,所以恤下養廉,法至善也?!?/span>
事先支借。
如:「他怕身上現款不足,向小王預借了五千元備用?!?/p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