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從前的法律條文。
引《晉書(shū)·刑法志》:“命司空陳羣 ……中郎黃休、荀詵等刪約舊科,旁采漢律,定為魏法?!?br/>《宋書(shū)·武帝紀下》:“杖罰雖有舊科,然職務(wù)殷碎,推坐相尋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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