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謂以刑律曉諭民眾,使大家都知法、畏法而守法,以輔助教化之所不及。
引語(yǔ)出《書(shū)·大禹謨》:“明于五刑,以弼五教,期于予治”。唐張說(shuō)《起義堂頌》:“明刑弼教,道尊老氏?!?/span>
彰明刑罰,以輔助教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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