◎被選舉權bèixuǎnjǔquán
[eligibility for election;right to be elected] 當選為代表或擔任一定職務(wù)的權利
⒈ 公民依法當選為國家權力機關(guān)代表或被選擔任一定職務(wù)的權利。
引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(1982年)第二章第三十四條:“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(mǎn)十八周歲的公民,不分民族、種族、性別、職業(yè)、家庭出身、宗教信仰、教育程度、財產(chǎn)狀況、居住期限,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;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?!?/span>
⒉ 各種組織的成員當選為本組織的代表或領(lǐng)導人的權利。
合于被選條件者的權利。與選舉權相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