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后謂備辦訴狀為“具造”。
引《書(shū)·呂刑》:“兩造具備”。 孔傳:“造,至也。兩至具備,則眾獄官共聽(tīng)其入五刑之辟?!?br/>清蒲松齡《聊齋志異·向杲》:“晟不服,﹝莊公子﹞遂嗾從人折箠笞之,垂斃,乃去。 杲聞奔視,則兄已死。不勝哀憤。具造赴郡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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