謂罪案已定。
刑具。
【】⒈ 謂罪案已定。
引宋秦觀(guān)《王定國注<論語(yǔ)>序》:“元豐二年, 眉陽(yáng)蘇公用御史言,文涉謗訕屬吏,獄具,天子薄其罪,責為黃州團練副使?!?br/>《明史·刑法志三》:“刑部侍郎沉應文署尚書(shū)事,合院寺之長(cháng),以書(shū)抵太監陳矩,請寬學(xué)程罪。然后會(huì )審,獄具,署名同奏?!?/span>
⒉ 刑具。
引《元史·刑法志二》:“諸獄具,枷長(cháng)五尺以上,六尺以下,闊一尺四寸以上,一尺六寸以下,死罪重二十五斤,徒流二十斤,杖罪一十五斤,皆以乾木為之,長(cháng)闊輕重各刻誌其上?!?br/>清周亮工《書(shū)影》卷四:“沉練川璧為建安令,御史按所部,入境甫十里,停舟欲拷掠人,索獄具不得?!?/span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