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做傭工。 《后漢書(shū)·逸民傳·梁鴻》:“曾誤遺火延及它舍, 鴻乃尋訪(fǎng)燒者,問(wèn)所去失,悉以豕償之。其主猶以為少。
引鴻曰:‘無(wú)它財,愿以身居作?!魅嗽S之?!?/span>
⒉ 刑法名。罰令囚犯服勞役。
引《隋書(shū)·刑法志》:“五歲四歲刑,若有官,準當二年,餘并居作?!?br/>《舊唐書(shū)·刑法志》:“於是又除斷趾法,改為加役流三千里,居作二年?!?br/>《元典章·兵部二·隱藏》:“自結按起解申部月日為始,傳令本處帶鐐居作?!?/span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