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明代府縣一級的稅收機構。
引《明史·食貨志五》:“太祖初,征酒醋之稅,收官店錢(qián)。即吳王位,減收官店錢(qián),改在京官店為宣課司,府縣官店為通課司?!?br/>吳晗《朱元璋傳》第六章二:“稅收機構在京為宣課司,府縣為通課司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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