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酒稅。
引宋蘇轍《論蜀茶五害狀》:“所得茶稅、雜稅錢(qián)及酒課增羨,又可得數十萬(wàn)貫?!?br/>《宋史·食貨志下七》:“天禧四年,轉運副使方仲荀言:‘本道酒課舊額十四萬(wàn)貫,遺利尚多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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