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財產(chǎn)稅。
引《新唐書(shū)·食貨志一》:“凡庸、調、租、資課,皆任土所宜,州縣長(cháng)官涖定粗良,具上中下三物之樣輸京都?!?br/>范文瀾蔡美彪等《中國通史》第三編第二章第四節:“唐玄宗在租庸調外,又創(chuàng )資課。所謂資課,就是財產(chǎn)稅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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