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定罪。
引《晉書(shū)·王濬傳》:“濬至京都,有司奏, 濬表既不列前后所被七詔月日,又赦后違詔不受渾節度,大不敬,付廷尉科罪?!?br/>唐韓愈《請復國子監生徒狀》:“其新補人有冒蔭者,請牒送法司科罪?!?br/>清紀昀《閱微草堂筆記·灤陽(yáng)消夏錄二》:“某生活二人,正為欲污二人,但宜科罪,何云功罪相抵也?”
依法定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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