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官府之倉庫。
引《宋史·任伯雨傳》:“﹝伯雨﹞調施州清江主簿??な叵箾愎珟?,笑曰:‘里名勝母,曾子不入,此職何為至我哉?’”
宋周密《齊東野語(yǔ)·趙伯美》:“求盱江僚屬之薦舉則有書(shū),求盱江公庫之文籍則有目?!?/span>
⒉ 國民黨統治時(shí)期經(jīng)管各級政府財政收支的機關(guān)。根據1928年國民黨財政部的規定,用款機關(guān)得以部分收入抵撥支出。其后,于1939年公布“公庫法”。在中央政府設國庫,地方政府分別設省庫、市庫和縣庫。規定國家全部歲入歲出都由公庫統一收支,一律停止以收抵支;國庫事務(wù)由中央銀行代理;地方各級公庫事務(wù)由該上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(guān)核準的銀行代理;在未設銀行的地方,指定郵政機關(guān)代理。
政府經(jīng)管現金、票據、證券和其他財物的機關(guān)。而關(guān)于現金、票據、證券的出納、保管、移轉及財物契據的保管交易,則指定銀行為代理機關(guān)。分有國庫、省庫、市庫和縣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