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謂故意玩弄文字,曲解法律條文。
引宋蘇舜欽《論五事·景祐四年五月七日閣門(mén)下》:“臣竊見(jiàn)州縣之吏,多是狡惡之人……清白者必多方以誤之,貪婪者則啗利以制之,然后析律舞文,鬻獄市令,上下其手,輕重厥刑?!?/span>
玩弄文字以曲解法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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