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減等赦免其罪。 《后漢書(shū)·朱儁傳》:“后太守尹端以?xún)y為主簿。 熹平二年, 端坐討賊許昭失利,為州所奏,罪應棄市。 儁乃羸服閒行,輕齎數百金到京師,賂主章吏,遂得刊定州奏,故端得輸作左校。
引端喜於降免而不知其由, 儁亦終無(wú)所言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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