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列舉理由加以分辯。 《新唐書(shū)·杜羔傳》:“京兆尹元義方責租賦不時(shí),繫二縣吏,將罪之。
引羔等辯列尤苦,尹不為縱?!?br/>宋劉顏《輔弼名對序》:“或關(guān)治亂以發(fā)明,或繫安危而辯列?!?br/>明李東陽(yáng)《明故吏部尚書(shū)致仕贈尹公墓志銘》:“公不自辯列,惟引咎自責而已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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