◎通判tōngpàn
[an official under county magistrate who administers lawsuit,etc.] 官名。在知府下掌管糧運、家田、水利和訴訟等事項
嘉興通判?!?span id="tsaj1m93tjen" class="diczx2">清·張廷玉《明史》
【】⒈ 公正裁決。
引《新唐書(shū)·百官志四》:“市令一人,從九品上。掌交易,禁姦非,通判市事?!?br/>清紀昀《閱微草堂筆記·灤陽(yáng)消夏錄二》:“所謂通判,乃中允也?!?/span>
⒉ 官名。 宋初始于諸州府設置,即共同處理政務(wù)之意。地位略次于州府長(cháng)官,但握有連署州府公事和監察官吏的實(shí)權,號稱(chēng)監州。 明清設于各府,分掌糧運及農田水利等事務(wù),職務(wù)遠較宋初為輕輕。 清代另有州通判,稱(chēng)州判。亦指任通判之職。
引宋曾鞏《太子賓客致仕陳公神道碑銘》:“用薦者通判戎州?!?br/>清葉廷琯《吹網(wǎng)錄·虎丘賀方回題名》:“方回本隸右選, 元祐中……通判泗州?!?/span>
職官名。宋初,為制衡各地權勢過(guò)大的藩鎮,乃派朝臣通判府、州的軍事,和地方主官共同管理政事或職掌兵民獄訟,但實(shí)際上亦負有考察知府或知州忠貞程度的任務(wù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