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猶隸屬。
引《后漢書(shū)·馮異傳》:“及破邯鄲,乃更部分諸將,各有配隸。軍士皆言愿屬‘大樹(shù)將軍’, 光武以此多之?!?br/>李賢注:“隸,屬也?!?br/>《晉書(shū)·殷仲堪傳》:“割此三郡,配隸益州?!?/span>
⒉ 將流放犯人發(fā)配至某地服役。
引宋文瑩《玉壺清話(huà)》卷二:“潭州婦人阿毛,其夫楊全,配隸房陵,既死本州,請陳愿負夫骨歸葬故鄉?!?br/>宋葉適《廂禁軍弓手土兵》:“又有配隸罪人,牢犴充塞,亦州郡所養?!?br/>《宋史·刑法志三》:“太宗以國初諸方割據,沿五代之制,罪人率配隸西北邊,多亡投塞外,誘羌為寇?!?br/>《宋史·刑法志三》:“初,京師裁造院募女工,而軍士妻有罪,皆配隸南北作坊?!?/span>
分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