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把罪人的家屬發(fā)配為奴隸。
引《北齊書(shū)·廢帝紀》:“詔諸元良口配沒(méi)宮內及賜人者,并放免?!?br/>《資治通鑒·唐高祖武德四年》:“癸酉,置錢(qián)監於洛、并、幽、益等諸州, 秦王世民,齊王元吉賜三鑪, 裴寂賜一鑪,聽(tīng)鑄錢(qián)。自餘敢盜鑄者,身死,家口配沒(méi)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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