◎審理shěnlǐ
[try;bring to trial] 審查和處理案件
審理案件
()⒈ 審訊處理。
引《金史·章宗紀三》:“五月壬辰朔,以旱,下詔責躬,求直言,避正殿,減膳,審理寃獄,命奏事於泰和殿?!?br/>《元典章·圣政一·肅臺綱》:“所在官司不務(wù)存心撫治,以致軍民困苦,或寃滯不為審理?!?br/>清平步青《霞外攟屑·掌故·裘文達公行述》:“甲申涂次,命往福建審理,復署倉場(chǎng)侍郎?!?br/>郭沫若《初出夔門(mén)》三:“還是他在地方審判廳任事的時(shí)候,有一次審理過(guò)一件盜案?!?/span>
⒉ 明親王府的理刑官。
引清王士禛《池北偶談·談獻一·葛端肅公家訓》:“﹝予﹞以為郡王府止有教授,親王乃有審理, 弋陽(yáng)王雖理府事,爵實(shí)郡王,據稱(chēng)添有審理,已為非分,今又卑薄教授,欲以審理輔導,理刑之官,非可兼輔導,若如所請,將來(lái)隴蜀之請,又不知其如何?!?/span>
審查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