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明清兩代由朝廷派員復審死刑案件的一種制度。始于明天順三年。每年霜降后,三法司(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)把已判死刑尚未執行的重囚犯罪情節,摘要制冊,送九卿各官詳審,分列“情實(shí)”、“緩決”、“可矜”、“可疑”、“留養承嗣”等類(lèi),上呈皇帝裁決。 清代朝審與秋審并行,處京師案件稱(chēng)朝審,處理外省案件稱(chēng)秋審。先朝審,后秋審。參閱《清通典·刑法四·刑制》。
引《明史·刑法志二》:“﹝永樂(lè )﹞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,悉赴京師審録…… 天順三年令每歲霜降后,三法司同公、侯、伯會(huì )審重囚,謂之朝審?!?br/>清王士禛《居易錄談》卷中:“予每遇秋審朝審,必盡言以俟諸公決擇,不敢緘口?!?br/>《天雨花》第六回:“話(huà)説此時(shí)八月,正當朝審,合省犯人,都解到省城按察司監內來(lái)?!?/span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