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國四年,日本利用歐戰機會(huì ),對德宣戰,企圖接手德國在我國的利益,強迫當時(shí)總統袁世凱簽訂的條款。共分五號二十一條,首四號包括德國在山東權利的移讓?zhuān)蠞M(mǎn)州及東部?jì)让删幼?、營(yíng)業(yè)及路礦的獨占權,漢冶萍公司之改為合辦,沿岸港灣、島嶼概不租讓與第三國等,其第五號則欲攫取贛鄂、贛浙、贛湘的鐵路權、全國警察權、軍事權等。袁氏竟于五月九日答復承諾,惟第五號保留。后我國要求廢止,華盛頓會(huì )議中,各國一致承認中國保留他日解決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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