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謂第二次得其人。
引《尚書(shū)大傳》卷二:“古者諸侯之於天子也,三年一貢士……一適謂之攸好德,再適謂之賢賢?!?br/>《漢書(shū)·武帝紀》:“再適謂之賢賢?!?br/>顏師古注引服虔曰:“適,得其人?!?/span>
⒉ 婦女再嫁。
引清紀昀《閱微草堂筆記·灤陽(yáng)消夏錄四》:“﹝廖姥﹞年未三十而寡,誓不再適?!?br/>清采蘅子《蟲(chóng)鳴漫錄》卷二:“錢(qián)牧齋宗伯有甥女,夫死再適, 錢(qián)往賀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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