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古代有授給人民田地的制度,民年二十后可受公家分與的田地,六十歸還。參閱《漢書(shū)·食貨志上》、《通典·食貨一、二》。
舊時(shí)人民成年后,接受公家所給的田,稱(chēng)為「受田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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