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因犯罪罰作勞役。
引漢蔡邕《上<漢書(shū)>十志疏》:“顧念元初中故尚書(shū)郎張俊坐漏泄事,當復重刑,已出轂門(mén),復聽(tīng)讀鞠,詔書(shū)馳救,一等輸作左校?!?br/>《晉書(shū)·刑法志》:“時(shí)有大女劉朱,撾子婦酷暴,前后三婦自殺,論朱減死輸作尚方,因是下怨毒殺人減死之令?!?br/>《明史·張籌傳》:“十年坐事罰輸作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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