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·清兩代以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為三法司,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會(huì )審。
⒈ 明清兩代以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為三法司,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會(huì )審。
引《明史·刑法志二》:“三法司曰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。刑部受天下刑名,都察院糾察,大理寺駁正?!?br/>《醒世恒言·李玉英獄中訟冤》:“這一篇章疏奏上,天子重瞳親照,憐其冤抑,倒下圣旨,著(zhù)三法司嚴加鞫審?!?br/>姚雪垠《李自成》第二卷第三二章:“本應拿問(wèn),交三法司從嚴議罪?!?/span>
明清以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合稱(chēng)為「三法司」,專(zhuān)審重大案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