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古代井田制度,每井九百畝,八家各分配百畝,稱(chēng)為“私田”。參見(jiàn)“井田”。
引《穀梁傳·宣公十五年》:“井田者,九百畝。公田居一。私田稼不善,則非吏;公田稼不善,則非民?!?br/>《漢書(shū)·食貨志上》:“六尺為步,步百為畮,畮百為夫,夫三為屋,屋三為井。井方一里,是為九夫。八家共之,各受私田百畮,公田十畮,是為八百八十畮,餘二十畮以為廬舍?!?br/>《孟子·梁惠王下》“文王之治岐也,耕者九一” 宋朱熹集注:“九一者,井田之制也。方一里為一井,其田九百畝,中畫(huà)井字。界為九區,一區之中,為田百畝,中百畝為公田,外八百畝為私田,八家各受私田百畝,而同養公田,是九分而稅其一也?!?/span>
⒉ 私人所有的田地。
引《漢書(shū)·五行志中之上》:“今陛下棄萬(wàn)乘之至貴……置私田於民間,畜私奴、車(chē)馬於北宮?!?/span>
私人所有的田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