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官署名。 宋元祐元年置。掌重新審理熙寧元年正月以后至元豐八年三月八日大赦以前,命官與諸色人等判罪案件。如有冤屈,予以申雪。
引《宋史·哲宗紀一》:“﹝元祐元年﹞三月辛未……置訴理所,許熙寧以來(lái)得罪者自言?!?br/>亦省稱(chēng)“訴理”。 宋岳珂《桯史·永泰挽章》:“其二言元祐置訴理,所以雪先朝得罪之人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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