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清代收留難民、流民的專(zhuān)門(mén)機構。
引《清會(huì )典事例·都察院·棲流所》:“順治十年覆準,每城建造棲流所,交五城管理,俾窮民得所……如遇無(wú)依流民,及街衢病臥者,令總甲扶入所內,報明該司?!?br/>《清史稿·食貨志一》:“外來(lái)流丐,保正督率丐頭稽查,少壯者遞回原籍安插,其餘歸入棲流等所管束?!?/span>
清代所設收留、管束外來(lái)流丐的地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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