◎徒刑túxíng
(1)[imprisonment;prison sentence]∶刑罰名。將罪犯拘禁于一定場(chǎng)所,剝奪其自由,并強制勞動(dòng)。其名始于北周。今分有期徒刑和無(wú)期徒刑兩種
(2)[term of imprisonment]∶服刑期
判十年徒刑
⒈ 刑罰名。將罪犯拘禁于一定場(chǎng)所,剝奪其自由,并強制勞動(dòng)的刑罰。其名始于北周,并列入“五刑”之一。年數為一至五年, 隋改為一至三年, 唐、宋、元、明、清因之,惟刑等有所不同。今分有期徒刑和無(wú)期徒刑兩種。我國刑法規定,有期徒刑期限為六個(gè)月以上十五年以下,但在數罪并罰或死緩減為有期徒刑時(shí),可到二十年。
引《周禮·秋官·司圜》:“司圜掌牧教罷民。凡害人者,弗使冠飾而加明刑焉,任之以事而收教之。能改者,上罪三年而舍,中罪二年而舍,下罪一年而舍?!?br/>按,此即后世的徒刑。 《隋書(shū)·刑法志》:“﹝北周《大律》﹞三曰徒刑……四曰流刑?!?br/>《唐律疏議·名例一·徒刑五》:“徒刑五:一年,贖銅二十斤;一年半,贖銅三十斤;二年,贖銅四十斤;二年半,贖銅五十斤;三年,贖銅六十斤?!?/span>
對犯人依法監禁,并令其服法定的勞役。法律上分為有期、無(wú)期兩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