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官名。 明洪武九年(公元1376年)改行中書(shū)省為承宣布政使司。 宣德后,全國府、州、縣等分統于兩京和十三布政使司,每司設左、右布政使各一人,為一省最高行政長(cháng)官。后因軍事需要,增設總督、巡撫等官,權位高于布政使。 清代始正式定為督、撫屬官,專(zhuān)管一省的財賦和人事。 康熙六年(公元1667年)后,每省設布政使一員, 直隸亦設, 江蘇則設二員,分駐江寧、蘇州。俗稱(chēng)藩司、藩臺。參閱《續文獻通考·職官·布政使司》、《清會(huì )典事例·吏部·官制》。
職官名。明清各省民政兼財政長(cháng)官。屬承宣布政使司,受轄于督撫,與掌理刑名的按察使并稱(chēng)為「兩司」。也作「藩臺」、「藩司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