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玩忽法令。
引宋宋祁《宋景文公筆記·雜說(shuō)》:“法雖明,意得輕重之,謂之玩法。令可遵,情得出入之,謂之悔令?!?br/>明方孝孺《深慮論二》:“玩法者非特法之所不容,亦民之所不容也?!?br/>清陳康祺《郎潛紀聞》卷一:“文宗御勤政殿,召見(jiàn)王大臣等,正諸臣玩法之罪?!?/span>
⒉ 玩弄的手法。
引茅盾《子夜》十八:“那一次, 吉人的玩法真有趣!我們總算把老趙的牛皮揭開(kāi)來(lái)讓他的后臺老板看看?!?/span>
輕視法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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