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后以“委珠”為不收贓物,清廉自持之典。
引《東觀(guān)漢記·鍾離意傳》:“顯宗時(shí), 意為尚書(shū), 交趾太守坐贓千金,徵還伏法,詔以其貲物班賜羣臣, 意得珠璣,悉以委地而不拜賜?!?br/>唐中宗《授張錫工部尚書(shū)制》:“宜升賜劒之榮,式表委珠之潔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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