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在已入籍或所規定的土地數目之外另占有的田地,是不納租賦的隱匿田。
引《新唐書(shū)·食貨志一》:“開(kāi)元八年,監察御史宇文融獻策:括籍外羨田,逃戶(hù)自占者給復五年?!?br/>宋羅大經(jīng)《鶴林玉露》卷七:“良農一夫以五十畝為正田,以其餘為羨田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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