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猶言鄉規民約。適用于本鄉本地的規約。
引《宋史·呂大防傳》:“﹝呂氏﹞嘗為《鄉約》曰:‘凡同約者,德業(yè)相勸,過(guò)失相規,禮俗相交,患難相卹?!?br/>明沉德符《野獲編補遺·詞林·鄉紳異法》:“﹝羅一峯﹞未幾復官,請告里居,立鄉約以整頓風(fēng)俗,其法甚嚴,莫敢不遵?!?br/>《儒林外史》第四八回:“﹝王玉輝﹞要纂三部書(shū)嘉惠來(lái)學(xué)。 余大先生道:‘是那三部?’ 王玉輝道:‘一部禮書(shū),一部字書(shū),一部鄉約書(shū)?!?/span>
⒉ 明清時(shí)鄉中小吏。由縣官任命,負責傳達政令,調解糾紛。
引《儒林外史》第六回:“族長(cháng)嚴振生,乃城中十二都的鄉約?!?br/>《老殘游記》第十五回:“﹝魏老兒﹞連忙跑來(lái)看時(shí),卻好鄉約、里正俱已到齊?!?br/>沙汀《丁跛公》:“丁跛公是穆家溝的鄉約?!?/span>
同鄉的人共同遵守的規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