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慎用刑法。
引語(yǔ)本《書(shū)·舜典》:“欽哉欽哉,惟刑之恤哉?!?br/>唐陳子昂《諫用刑書(shū)》:“臣不敢以微命蔽塞聰明,亦非敢欲陛下頓息刑罰,望在恤刑爾?!?/span>
⒉ 特指減刑。
引《晉書(shū)·劉波傳》:“法苛政亂者,恤刑不赦?!?br/>《續資治通鑒·宋太宗太平興國二年》:“詔恤刑。自是每歲常舉行之?!?br/>《清會(huì )典·刑部四·恤刑》:“凡恤刑之典:曰停刑,曰減刑,曰停遣?!?/span>
⒊ 明代及清初由中央派往各地審錄刑囚、清理冤滯的官員,常被稱(chēng)為恤刑。始設置于明太祖時(shí), 成化后遂成定制。 清康熙時(shí)裁省。參閱《明史·刑法志三》。
引《醒世恒言·張廷秀逃生救父》:“你爹全虧了種義,一向到也安樂(lè )。如今恤刑坐於常熟,解審去了?!?/span>
語(yǔ)本《書(shū)經(jīng).舜典》:「欽哉!欽哉!惟刑之恤哉!」指使用刑罰應慎重審明,不使枉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