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婦女再嫁后的丈夫。
引《宋書(shū)·五行志五》:“其夫徑至女墓,不勝哀情,便發(fā)冢開(kāi)棺,女遂活,因與俱歸。后婿聞之,詣官爭之,所在不能決。祕書(shū)郎王導議曰:‘此是非常事,不得以常理斷之,宜還前夫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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