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唐開(kāi)元時(shí)的選官制度,以年資為擢用官吏的條件,相當于北魏的停年格。參閱《通典·選舉三》。
引《新唐書(shū)·選舉志下》:“開(kāi)元十八年,侍中裴光庭兼吏部尚書(shū),始作循資格,而賢愚一概,必與格合,乃得銓授,限年躡級,不得踰越……及光庭卒,中書(shū)令蕭嵩以為非求材之方,奏罷之?!?br/>唐封演《封氏聞見(jiàn)記·銓曹》:“侍郎裴光庭始奏立條例,謂之循資格,自后皆率為標準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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