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清代專(zhuān)作漕運經(jīng)費的賦銀。 順治初定制:漕船至天津起剝,分運至通州,設紅剝船六百只,每船給田十頃,收租贍船,免其征科。 康熙三十九年裁革,將原田按畝起科,歸入地丁奏銷(xiāo);仍照原收租數,分派各省,于漕糧項下編征,解糧道庫支發(fā),稱(chēng)紅剝銀。凡置造垡船器具及夫役工食等項費用,于紅剝銀內動(dòng)支,馀剩之銀,分給運軍,以備剝淺之用。參閱《清會(huì )典事例·戶(hù)部·剝船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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