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元明以來(lái),稅糧、漕糧、馬草等折收銀兩的部分,叫“輕齎銀”。 清代漕糧加征的耗米,除隨船給運四斗外,其余耗米折征銀兩,并按兌運遠近規定數額。見(jiàn)《清史稿·食貨志三》。
引《明史·食貨志三》:“輕齎銀者, 憲宗以諸倉改兌,給路費,始各有耗米;兌運米,俱一平一鋭,故有鋭米;自隨船給運四斗外,餘折銀,謂之輕齎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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