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亦作“彊予”。古代國家將土地授民耕種,若其人強壯,治一夫之田尚有馀力,則復予之田,稱(chēng)為“彊予”。
引《周禮·地官·遂人》:“﹝凡治野﹞以時(shí)器勸甿,以彊予任甿?!?br/>鄭玄注:“彊予,謂民有餘力,復予之田,若餘夫然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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