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審理案件。鞠,通“鞫”。
引《漢書(shū)·刑法志》:“今遣廷史與郡鞠獄,任輕祿薄?!?br/>顏師古注引李奇曰:“鞠,窮也。獄事窮竟也?!?br/>《漢書(shū)·趙廣漢傳》:“又坐賊殺不辜,鞠獄故不以實(shí),擅斥除騎士乏軍興數罪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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