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遼時(shí)冤者擊鐘上訴的地方。 遼太祖神冊六年設置, 穆宗時(shí)廢, 景宗保寧三年重置。
引《遼史·刑法志上》:“﹝神冊﹞六年,仍置鐘院以達民寃…… 保寧三年,以穆宗廢鐘院,窮民有寃者無(wú)所訴,故詔復之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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