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公開(kāi)奏章糾舉內容,讓被彈劾的人知道而服罪。
引《漢書(shū)·何武傳》:“﹝何武﹞遷揚州刺史,所舉奏二千石長(cháng)吏必先露章,服罪者為虧除,免之而已;不服,極法奏之,抵罪或至死?!?br/>唐權德輿《太子太傅貞憲趙憬神道碑》:“絜矩以杜奇衺,露章而無(wú)吐茹?!?br/>清阮葵生《茶馀客話(huà)》卷七:“雍正六年,奉旨,停止科道密奏,各用露章。又奉旨,露章之外,亦準密奏?!?/span>
⒉ 泛指上奏章。
引唐元稹《唐南陽(yáng)郡王贈某官碑文銘》:“憲宗皇帝不得已下誅詔。不浹日,露章自潤曰:‘十月十二日, 錡就擒,從亂者無(wú)遺餘?!?br/>《新唐書(shū)·康承訓傳》:“﹝龐勛﹞遣偽將屯柳子,屯豐,屯滕,屯沛,屯蕭,以張其軍,乃露章求節度使?!?/span>
⒊ 用指奏章。
引清劉獻廷《廣陽(yáng)雜記》卷一:“今人稱(chēng)督撫糾參之本曰露章?!?/span>
公布彈劾或薦舉章奏的考核程序?!稘h書(shū).卷八六.何武傳》:「所舉奏二千石長(cháng)吏必露章,服罪者為虧除,免之而已?!?。